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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msata記者游春亮
  □本報通訊港式飲茶員梁永國
  本是血脈相連的一家人,為振興家業將祖屋重建,房屋建好後兩侄子卻不願按照此前商議好的方案管理使用房屋,導致五叔父與兩侄子對簿公堂,由此引發了一連串的訴訟之爭。此系列案借貸在廣東省湛江市已鬧得沸沸揚揚。
  近禮服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駁回了兩侄子要求分一半房產的上訴。然而,這起糾葛近三年的房產糾紛至今仍撲朔迷離。
  叔侄7票貼人對簿公堂
  該案的起源要從10年前說起。
  現年均已超過65歲的楊方能、楊方作、楊方卓、楊學波、楊華源五兄弟,與他們已過世大哥楊方椒的倆兒子楊新光(58歲)、楊春洪(48歲)為親胞兄弟叔侄關係。
  2004年7月,為方便生活,經多次商議,叔侄7人簽訂協議,將位於廣東省湛江市(地級市)吳川市(縣級市)蘭石鎮頓谷村約170平方米宅基地上的祖屋合資重建為7層樓房,首層公用,剩餘6層按照長幼順序分成6份,各自獲得產權,各自管理使用。
  然而,在2011年新屋建好之後,楊新光、楊春洪兩侄子以擔心楊方能等五叔父將房屋出售為由,要求共同管理使用房屋,並藉由“藏風聚氣”等風水迷信之說將房屋一側的窗戶封住。
  在頓谷村村委會多次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楊方能五兄弟於2011年5月將兩侄子訴至吳川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侄子遵守履行合資建房的約定,拆除擅自堵塞的房屋窗戶等,判定各合資人分的各層房屋所有權。
  今年8月,吳川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出資建房約定違反農村“一戶一宅”及農村宅基申報的有關規定,其爭議的建築物土地來源不合法,是違法建築,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接到一審法院判決書後,楊方能五兄弟不服並於9月8日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0月底,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此上訴案。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訴訟請求被駁回
  記者瞭解到,上訴確權案之所以在起訴兩年後才作出判決,是由於在此之前的2012年9月26日,楊春洪向吳川市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及行政訴訟,故吳川市法院作出了中止訴訟的民事裁定。
  在此期間,楊新光於2011年12月將其叔父楊方能訴至吳川市人民法院。楊新光認為,楊方能在對涉案房屋報建時未連同原告及其他叔侄5人的名義一起上報,侵犯了原告及其他叔侄5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登記在被告名下涉案房屋的使用權,以及地上建築物為原、被告和其他叔侄5人所有。
  楊方能辯稱,叔侄7人經多次協商後約定,由其代表叔侄7人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和報建手續,該房屋產權仍然按叔侄7人多次協商後確認的產權和使用方案處理。
  此案經吳川市法院和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兩級法院均以其對同一標的物確認之訴為一案兩訴、是重覆訴訟為由,駁回了楊新光的訴訟請求。
  土地使用權引爭議
  隨後,楊春洪又於2012年2月將吳川市人民政府訴至法院,其認為被告將涉案土地使用權登記在楊方能一人名下,侵犯了其權益,故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涉案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行為。
  吳川市法院認為,第三人楊方能未徵得全體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個人名義申請建房用地及土地登記,且楊方能申報家庭人口、登記的土地面積與實際情況不符,違背了“一戶一宅”及農村宅基地申報的有關規定,被告未經認真核查而作出的土地登記行為,主要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
  2012年7月,吳川市法院撤銷了被告作出的涉案集體土地登記行為。第三人楊方能等五兄弟不服,遂向湛江市中院提出了上訴。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楊方能是在依法向村民小組、村委會、蘭石鎮人民政府以及國土部門逐級上報申請用地手續,在已經取得吳川市國土資源局《關於批准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的批覆》後,依法向吳川市人民政府提出發證,吳川市政府在收到申請後,指派工作人員到現場核實、丈量、測繪,將核實的結果和擬批准用地情況依法進行公示,在無人提出權屬異議的情況下才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故吳川市政府的發證行為合法有效。
  湛江市中院2012年12月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後,楊方能等五兄弟又於今年6月向湛江市中院申請再審,該院也在進一步審理中。
  要求分房產被駁回
  在這起物權確認糾紛案尚未塵埃落定之時,楊春洪、楊新光兩兄弟又於今年1月,再次將楊方能等五叔父訴至吳川市法院,請求確認兩原告享有與五被告共同出資建設位於蘭石鎮頓谷村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額。
  8月2日,吳川市人民法院以再次對同一標的物提出確認之訴屬於一案三訴、是重覆訴訟為由,一審裁定駁回了楊春洪兩兄弟的起訴。楊春洪兩兄弟遂又提出上訴,10月9日湛江市中院作出裁定駁回了其上訴。
  直至今日,這起引人矚目的“家務事”仍然在等待法院最後的判決。
  (原標題:祖屋產權爭奪戰引發連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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