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孔德婧)隨著互聯網產業的發展,互聯網企業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也愈演愈烈。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針對互聯網企業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酌情以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為準判賠將成為趨勢之一。此前,大眾點評網告愛幫網不正當獲取瀏覽量一案,愛幫網被判按賠償上限進行50萬元賠償。
  互聯網企業頻繁互相起訴
  近年來,互聯網企業間在拓展業務、提升市場關註度、吸引投資和客戶過程中產生的衝突和糾紛不斷闖入公眾的視線。其中,搜索引擎競價排名、互聯網企業間口水戰、產品兼容性問題、利用技術手段影響他人商業模式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呈現高發態勢。去找法院“說理”,逐漸成了互聯網企業之間評判行為、解決矛盾的重要途徑,其中也不乏知名的大型互聯網企業。
  日前,一中院發佈的“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中,金山、快播、搜狗等均榜上有名。百度公司因干擾軟件下載起訴3721網絡實名、因被擠占廣告位訴北京珠穆朗瑪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一系列訴訟,類似的案件頻頻出現在旁觀者的視線中,難免產生“疲勞”。
  如何規範互聯網企業間的競爭行為、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防止某些巨頭公司“公器私用”惡意訴訟等問題,也日益受到關註。
  企業互訴將“從高賠償”
  2011年,大眾點評網將愛幫網告上法庭,稱對方長期大量複製“大眾點評網”的內容獲取不當的瀏覽量和競爭優勢。最終,法院認定愛幫網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其以50萬的賠償上限進行賠償。
  據北京一中院知識產權庭陳文煊法官介紹,近年來,互聯網企業互訴案件的比例呈增長趨勢。“互聯網企業之間常以新的不正當行為去對抗對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陳文煊表示,這種“以暴制暴”、“以牙還牙”的行為,增加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的混亂程度。在審判實踐中,法院會酌情根據具體案情,適當加大賠償力度,以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為準確定賠償數額。
  判決前法院可先發禁令
  由於整個司法審判周期需要一定時間,而在這期間,一方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能會持續給另一方帶來傷害,為避免因司法審判周期較長導致企業“贏了官司卻輸了市場”的現象,陳文煊法官表示,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法院可以在尚未作出判決之前,先行裁定,頒發禁令,制止對方的行為。
  “雖然司法程序也能提供一定的救濟,但它需要一個過程,而法院先發禁令,可以及時制止一方企業對另一方帶來的侵害。此前,我們已經針對兩起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的被告發出過訴訟行為禁令。”  (原標題:互聯網企業頻繁“互訴” 法院將判按上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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